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系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系部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法律、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央、省委、省高校工委、学院等有关精神,结合外语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总支的最高领导机关,有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负责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应向党员大会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安排要求,就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就委员会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
(二)研究审议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内容的党总支党建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研究党总支全面工作及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等专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开展上述工作的具体决策,审定上述工作相关制度,审议委员会关于上述工作的报告,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
(四)研究形成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决策,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审议形成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系重大问题方面的政治审查报告,严把政治关,形成的政审报告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员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
(七)研究决定系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及权限范围内的人事推荐、任免、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八)选举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学院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撤免总支委员和出席代表;
(九)对支部书记进行党建工作述职、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对结果予以备案;
(十)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十一)研究、决定或表决党总支委员会提交的其它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履行领导机构职责、负责日常工作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规定之事项和经与系主任兼党总支书记沟通确定由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
第九条 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组织员固定列席会议并协助组织委员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一般在会前3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总支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一般在会前1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一)参会人按委员、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
(四)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六)议题多于1项的,应将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至(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决。
第十八条 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院党委请求指示。
第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二十条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二十二条 系部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系部党政联席会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二十三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院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做出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干部教工无故拖延、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学院纪委处理。